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实际服务的老年人数量等情况给予运营补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