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结合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鼓励发展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卫生机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