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养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参照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并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服务合同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