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养老服务设施属于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社会各界应当根据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需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与建设。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公益宣传,及时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选址解释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开展养老服务设施选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宣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