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