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