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行政、林业、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