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全省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