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六条有效责任主体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破坏或者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监测,需要到调查地块取样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禁止损毁、移动、侵占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设施设备、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