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辖区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