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及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举报污染土壤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土壤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