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第168条有效(《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2年3月26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