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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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第168条

有效

(《修正案》第2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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