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Article 168In force(《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02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