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