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条有效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