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三条有效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判决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