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