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有效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