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有效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