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有效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