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2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