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已修改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