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办理商事登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取得营运证。

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1. 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其中高一级以上的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八年,中级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六年;

2. 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的相关规定;

4. 车辆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5. 客运车辆数量在三十辆以上且客位三百个以上;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的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应当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