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经济特区内的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