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