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井盐历史文化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承担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宗教等职能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井盐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