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井盐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井盐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