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涉及石窟保护环境协调区的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石窟保护规划有关要求,不得建设超高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环境污染的企业。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