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定期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