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