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应当全覆盖。城镇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站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区域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已建但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并将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