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本办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