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