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