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