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停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注销人工繁育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繁育的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