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安岳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安岳石刻保护标志,并根据安岳石刻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界碑、界桩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毁。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