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安岳县行政区域内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文物,由安岳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并予以公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