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安岳石刻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对安岳石刻进行妆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等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刻划、涂抹、污损、攀爬安岳石刻,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非规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纸烛、上油点灯的,在禁止烟火区域吸烟、用火的,或者在禁止拍摄区域拍摄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文物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五)存放、生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