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在安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或者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安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安岳石刻历史风貌破坏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岳石刻保护范围内实施上述行为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安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或者保护范围内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或者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的,由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