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安岳石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 本条例所称安岳石刻,是指安岳县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石刻文物及其附属文物。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