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在安岳石刻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安岳石刻进行妆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
(二)刻划、涂抹、污损、攀爬安岳石刻;
(三)在非规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纸烛、上油点灯;
(四)在禁止烟火区域吸烟或者用火;
(五)在禁止拍摄区域拍摄;
(六)损毁文物保护设施、设备;
(七)存放、生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
(八)擅自进行与安岳石刻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