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安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二)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三)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