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安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二)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三)倾倒、堆放、焚烧垃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