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