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