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