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者位置,不涉及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