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交通站点、居住区、文化体育场所、商业设施等场所应当设置和完善垃圾分类设施。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