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交通站点、居住区、文化体育场所、商业设施等场所应当设置和完善垃圾分类设施。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