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