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第九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自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境外组织在本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