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自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

境外组织在本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